财政部关于设立北海保税区意见的函
财税政字[1998]49号 颁布时间:1998-03-25
1998年3月25日 财税政字[1998]49号
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再次要求批
准建立北海保税区的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7]1010号)收悉。经
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近期,已有若干省、地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提交了设立保税区的请示,
还有十余个地区也提出了这一要求。对设立保税区的问题,我们一直认为:目前
保税区实际运作中存在许多问题,漏洞很大,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目的、
功能、性质、区位设置、管理方式等诸问题未明确定位之前,暂不宜再审批新的
保税区。
二、由于我国目前加工贸易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具体
国际,今后应从政策上引导加工贸易向特定区域相对集中,规范运作。最近,国
务院有关部门已就出口加工区问题进行了磋商和研究,拟选择出口加工区进行试
点,为规范保税区探索经验。
三、北海市背靠西南地区,是西南五省唯一的出海口;面向东南亚各国,邻
近越南、老挝、缅甸等国,地理位置优越,在西南地区经济发展和与国际经济接
轨中具有重要的区们优势。
从桂政报(1997)14号文提供的规划图看,意向中的北海保税区区位
设计比较合理,其Ⅰ区、Ⅲ区紧邻港口,Ⅱ区与Ⅲ区有专用通道(天桥)相连,
便于海关监管,符合发挥港口带动出口加工区发展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发(1992)4号文件"要充分发挥广西作为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作
用"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区域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
(1993)56号]中关于"选择条件较好的沿海或沿边地区建立区域性保税加工
区","建立各具特色的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的精神,我们认为可将拟议中的北
海保税区作为出口加工区进行规范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