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2000]122号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署税[2000]1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
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
(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
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
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000年三月日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税号(2000年)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 暂定税率%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 12 6
上组分重量百分比
大于等于95%)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12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