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45号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2005年1月1日
起将正式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将第一批《享受货
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一批《享受货物贸
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以及《第二批享受货物贸
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
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2.第一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3.《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4.《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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