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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铜原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28号颁布时间:2001-08-24

     2001年8月24日 署税发[2001]328号 天津、石家庄、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沈阳、上海、南京、宁波、合肥、厦门、 青岛、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湛江、南宁、乌鲁木齐海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钢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87号),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和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 对国家重点铜冶炼企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数量、品种范围内进口的钢原料,进口环节 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作为国家注入企业的资本金,用于 改进铜冶炼工艺和扩大生产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所属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负责统一询价、对外签约(2000年进口的除外)。 进口计划当年有效(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进口的),不得跨年度结转。 二、由于国家对进口铜原料税收政策下达较晚,在本通知下达前,财政部核定的 一些企业因改制已经陆续更名,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企业名称的变更情况以及各年 份相对应的进口数量、品种情况重新整理(见附件1)并随文下达。 三、货物进口时,进口单位按规定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后,进口地海关依 据附件1所列企业清单,审核企业申请以及企业提供的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出具 的加盖”中国五矿钢原料进口专用章MINMETALSCOPPER“的《已进口货 物证明书》(证明书样本见附件2),对符合规定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规定的程序 将有关资料连同《已进口货物证明书》一起报送财政部审核,由财政部审核批复后办 理有关返还手续。其中办理2000年进口指标内先征后返手续时,企业无须提供 《已进口货物证明书》,但必须是列名企业自营进口的方可准予返还。 四、列名企业进口的钢原料仅限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或移作他用。在进口 环节返还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间,列名企业不得出口铜精矿和废染银;在有关铜产品退 税政策调整前,暂不得出口粗钢。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发现即追回已返还税 款,取消其享受税收返还资格,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2002年国家核定企业年度进口数量、品种范围表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出具《已进口货物证明书》样本 附件1:2000-2002年国家核定企业(更名后企业)年度进口数量、品种 范围表 序号 财政部核定企业 企业更名后使用名称 2000年财政部核定数量(万吨) 2001年财政部核定数量(万吨)2002年财政部核定数量(万吨) 粗铜 余铜 钢精矿 粗铜 杂铜 铜精矿 铜精矿 1葫芦岛锌厂葫芦岛东方铜业有限公司 0 5 12 0 2.5 12 12 2金川有色公司金川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0 0 2 0 0 2 2 3大冶有色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0 2 12 01 12 12 4水口山矿务局水口山矿务局进出口公司 0 0 1 0 0 1 1 5铜陵有色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0.5 3 15 0.25 1.5 15 15 6江西铜业公司江西铜业公司 2 5.5 14 1 2.75 14 14 7洛阳铜加工厂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 4 0 0.75 2 0 0 8中条山有色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2001年倒月前) 0 0 5 0 0 5 5 山西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10月后更名) 9天津大通钢业有限公司天津大通铜业有限公司0 5 0 0 2.5 0 0 10云南铜业公司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1 4 14 0.5 2 14 14 11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10月前) 0 0 5 0 0 5 5 白银市红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0月后) 12株洲冶炼厂株洲冶炼厂 0 1.5 0 0 0.75 0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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