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1]394号颁布时间:2001-09-03
2001年9月3日 署税发[2001]39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
而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1997
年12月22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
[1997]877号)中关于“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以不低于该产品新品价值的
60%为基础,计征关税及其它税费”的规定明显违背《WTO估价协定》的成交价
格原则,经研究并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同意,现就审定进口旧机电产品完税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年11月1日起,对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含旧
汽车及其配件,下同),其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
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该旧机电产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当前审价工
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税价[1994]213号)和《关税司关于对进口汽车配
件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价[1996]335号)同时废止。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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