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89)税征字第438号颁布时间:1989-03-15
         
        
            
     (89)税征字第438号
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89)署税字第424号《关于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的
通知》下达以后,一些海关先后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以中性包装进口的货物,纳税人在申报时如能交验原产地证明,可按提供
的原产地证明确定按何种税率征税。
    二、裸装进口的货物,申报时货主如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可比照以中性包装
进口的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以上请研究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