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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批复

署监[1996]593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署监[1996]593 广州海关: 你关《广州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有关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请示》(穗 关办[1996]37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有关海关监 管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关意见:为利于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由沿海地区向内地 转移,对在今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搬迁至新址,对该企业在 今年4月1日前已经免税进口的设备,准予免税结转至因搬迁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在地主管海关继续监管,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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