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批复
署监[1996]593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署监[1996]593
广州海关:
你关《广州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有关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请示》(穗
关办[1996]37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有关海关监
管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关意见:为利于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由沿海地区向内地
转移,对在今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搬迁至新址,对该企业在
今年4月1日前已经免税进口的设备,准予免税结转至因搬迁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在地主管海关继续监管,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