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87)署税字第768号颁布时间:1987-03-14
(87)署税字第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厅(委、局),外贸局、
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以(87)署税字448号文发出《国家限制
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
(以下简称《试行规定》)下达以后,各地提出了一些执行中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共二十五种,其中由国家经委实行集中报批的
十九种,授权各地方各部门审批的五种,由电子部负责管理审批的一种。为使“国家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范围和这几种产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一致起来,现将“国
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的目录范围附后。凡附中所列产品(集成电路除外)和《试行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部件,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其中汽车还需加验国家经委批件)放
行。
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相应的产品目录范围(序号25
-44)应进行调整。
国家经委、经贸部、海关总署经进[1987]368号通知中增列为控制进口产品的
微型汽车发动机(序号66)包括在汽车发动机中,按规定经招标或审查后,凭国家经
委批准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二、《试行规定》第六条中“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是指凭经贸
部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级经贸厅(委、局)、外贸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
各省级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在核发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根据
国家经委或有关地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未按规定擅自签发进口许可证的,
要追究责任,按违纪论处。
三《试行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凡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以后进
口的货物,都应按《试行规定》的规定征税。
《试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增加申领许可证的部件,以签订合同的日期为准备。在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的,可不再补办审批和审领许可证手续,
海关凭合同验放(其中照相相机身和汽车起重机的下车,原已视同照相机和汽车审
批,需凭许可证验放)。电冰箱压缩机和空调器压缩机,根据国家经委经审[1986]
401号文件的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后到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对
外签订合同的,可凭国家经委批准文件验放,在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以后批准的必须
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附件: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范围
1.汽车
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和专用车。
2.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16位以下微机的CPU板;软硬磁盘机、打印机、显示终
端、磁带机;电脑打字机、绘图仪。不含编程器。
3.电视机
包括投影电视、工业电视、14寸及以上监示器。
不含图形显示器。
4.电视机显像管
5.摩托车
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含雪橇,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
6.录音机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音机、汽车收放机。不含
单放机。
7.电冰箱及电冰箱压缩机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不含容积340升以上或最低制冷温度-40℃以下的冰
箱、雪柜及其压缩机。
8.洗衣机
不含洗衣量6公斤以上的洗衣机、干洗机。
9.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
10.照像机
不含高空、水下、制版、眼底照像机。
11.手表
包括指针式石英电子表、机械表。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12.空调器及空调器压缩机
包括窗式、挂式、柜式空调机。不含车用及船用空调器,中央集中空调系统。
13.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不含复制速比:1:8及以下的录音磁带复制机。
14.汽车起重机
不含正面吊运机。
15.复印机
包括卡片及工程图纸复印机。不含胶版复印机、酒精复印机、明胶复印机。
16.断层成像装置
包括调射线断层成像装置(CT)和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不含伽玛像机
(ECT)。
17.电子显微镜
18.气流纺纱机
19.电子分色机
20.计算器
21.录音机机芯
22.自行车
23.收音机
24.电风扇
25.集成电路
注:上述第1至19项凭国家经委批准文件办理进口许可证,第20至24项凭各地方、
部门批准文件,第25项由电子工业部审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