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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录有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等的磁盘、磁带归类征税的通知

(87)税则字第350号颁布时间:1987-06-01

     1987年6月1日 (87)税则字第350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来,九龙、北京等一些海关查询有关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的磁盘、磁带如何 归类征税的问题,现根据税则和有关规定明确: 1.已录制的磁盘、磁带除录有用于教育的语言录音外,其它均应归入税号92. 12-(2)征税。 2.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97号文件规定对引进技术而发生的入门费、专家费、 设计费等免收税金的精神,对录有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或数学用资料(用于教育 的语言录音除外)的磁盘、磁带,在计算完税价格时,可扣除已录有的软件、技术资 料或教学用资料等内容的价格,仅以磁带磁盘本身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关税。 3.对能录有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而本 身是集成电路的印EPROM、PROM芯片,按集成电路归类征税不考虑其上 是否录有软件或数据。 4.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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