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通知
(88)署税字第904号颁布时间:1988-09-07
1988年9月7日 (88)署税字第9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势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
设,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原则,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
手续费的办法》,现随文下达,请各关于九月二十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号)对外公
布。对于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与国务院特区办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正在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在《办法》第四条中规
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
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暂免征收手续费。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所进口的料、件,也暂免征收手续费。
对中央计划内或原属中央计划内改由地方经营的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减免税
或保税货物,凭我署关税司或监管一司的通知予以暂免征收手续费。
二、对于直接对台贸易中进口的减免进口调节税和保税货物,以及不减免关税(
含进口调节税)而只减免代征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货物,不予
征收手续费。
三、对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中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考虑到其
进口料件的价值较高,因此,对这些机电产品项目的手续费一律暂减按千分之一点五
计征。
四、对于经批准设立的供应各类入、出境人员外汇商品的经营单位所进口的货物,
仍按原来规定的费率征收监管手续费。
五、计征手续费时所用的外汇折合率,在目前,仍暂用征税所用的一九八六年七
月四日的汇率。
六、本M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实施。口岸纳税的,凡在一九八八
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时后申报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集中纳税的,凡九月二十五日
后结算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都应按《办法》规定缴纳手续费。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号)(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的办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