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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的通知

(88)署税字第904号颁布时间:1988-09-07

     1988年9月7日 (88)署税字第9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各级海关提供优势服务,更好地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国家经济建 设,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根据国务院批 准的原则,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 手续费的办法》,现随文下达,请各关于九月二十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号)对外公 布。对于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经与国务院特区办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正在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在《办法》第四条中规 定: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法律规定在投资额度内准予免税进 口的机器设备等货物暂免征收手续费。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所进口的料、件,也暂免征收手续费。 对中央计划内或原属中央计划内改由地方经营的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减免税 或保税货物,凭我署关税司或监管一司的通知予以暂免征收手续费。 二、对于直接对台贸易中进口的减免进口调节税和保税货物,以及不减免关税( 含进口调节税)而只减免代征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的货物,不予 征收手续费。 三、对于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中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考虑到其 进口料件的价值较高,因此,对这些机电产品项目的手续费一律暂减按千分之一点五 计征。 四、对于经批准设立的供应各类入、出境人员外汇商品的经营单位所进口的货物, 仍按原来规定的费率征收监管手续费。 五、计征手续费时所用的外汇折合率,在目前,仍暂用征税所用的一九八六年七 月四日的汇率。 六、本M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实施。口岸纳税的,凡在一九八八 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时后申报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集中纳税的,凡九月二十五日 后结算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都应按《办法》规定缴纳手续费。 以上请予研究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号)(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的办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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