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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87)署税字第448号颁布时间:1987-06-01

     1987年6月1日 (87)署税字第448号 各省、自治区、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经贸厅(委、局),广东海关分署、 各直属海关: 为了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防止盲目进口,鼓励和促进机电产品的国产化 进程,特制定《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 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并经一九八七年四月机电设备进口管理工作座谈会审议 同意,现随文附发。进口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海关在监管、征税以及处理违法案件 时,应一律按此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 征税的试行规定 一、为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防止盲目进口,鼓励和促进机电 产品的国产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对于电冰箱、洗衣机、照像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等七种 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其进口的零件、部件中包括以下所列各个部分,因其已 具有整机特征,即应视同整机。 (一)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二)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三)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四)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五)汽车的发动机总成、驱动桥总成、驾驶室(车身)总成、前桥总成、变速 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应视同整机); (六)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七)汽车起重机的下车;上车。 三、进口第二项所列的七种机电产品,即使所列的零件、部件、未全部进口,但 进口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应 视为已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每套零件、部件到岸价格的总和/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100% 四、对于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象管、电子显微镜、复 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装置)、气流纺纱机、录(放)象机和 录音录象磁带复制设备等十二种机电产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 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上款百分比的计算公式与第三项的公式相同。 五、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参照第三项规 定执行。 六、凡进口零件、部件已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 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订有成套散件税率 的产品按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进口调节税。 七、下列七种机电产品,进口所列部件之一者,虽构不成整机特征,应按国家限 制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许可 证放行: (一)电冰箱的压缩机; (二)照相机的机身(包括机壳、快门、取景器三项); (三)摩托车的发动机、车架; (四)汽车的发动机、驱动桥、驾驶室(或车身); (五)空调器的压缩机; (六)汽车起重机的下车(包括底盘); (七)16位以下微型机的CPU板; 八、为便于审批单位和口岸海关执行本规定,进口单位在进口上述机电产品的零 件、部件时,需向海关申报同型号产品的整机进口价格。对于未申报整机到岸价格的, 审批单位和海关都可参照同类商品的进口到岸价格自行核定。 九、对于伪报价格或伪报、瞒报规定、品种、借以逃避国家审批或偷漏关税的, 应由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其他有关规定论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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