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羚羊角进出境管理的通知
[90]署监二字第353号颁布时间:1990-05-03
1990年5月3日 [90]署监二字第3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规定,羚羊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猎捕。由于国内药用羚羊角
稀少,价格昂贵,在苏联羚羊则较多,羚羊角价格也较便宜,因此很多中国、外国籍
旅客纷纷从苏联带进羚羊角,用来治病。但也有很多旅客带进大量羚羊角,其数量明
显超出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不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出售给我国营商业部门,
或倒卖给国内商贩、从中牟利。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7]77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走私
珍稀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管理工作。同时适当照顾旅客的合理需
要,经商国家林业部同意,现作以下规定:
一、对旅客携带进境的药用羚羊角,限50克,由旅客自行填报后海关予以免税
放行;超出的,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批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征税放行。
二、对旅客携带出境的羚羊角,一律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办公室”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放行。
个人邮寄进出境羚羊角,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一九九O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