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标本进出境的通知

[90]署监二字第099号颁布时间:1990-02-06

     1990年2月6日 [90]署监二字第099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海关:   近年来,随着国际间对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研究学术交流的不断发展,国 外有关人士纷纷希望我国把某些化石标本或模型运到国外进行展览和学术交流。为防 止我国科研成果和珍贵化石标本外流,同时,又为国际间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学的学 术交流得以顺利进行,我署对有关人员携带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的标本,并应由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归口管理。   二、上述化石标本出境地限于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四个口岸。   三、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标本出境时,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 所应向有关出境地海关出具固定格式的证明,并附标本清单一式三份。   四、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研究所应负责将上述出境的化石 标本原物运回境内。 附:有关证明和清单式样二份(各一式三联)         一九九O年二月六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