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关于对执行商业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5)行一字第202号颁布时间:1985-12-02

     1985年12月2日 (85)行一字第202号 北京、上海、广州、福州、杭州、厦门、昆明、南宁、重庆、天津、南京、大连、沈 阳、西安、乌鲁木齐海关: 对执行商业任务或其他一般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入出境管理问题,我外交部曾 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将有关规定照会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以前,此类飞机一 般由北京入出境,现发现其他口岸也有同样情况。特将外交部照会随文发给你们,请 照此办理。 附件:外交部(34)部礼字第37号照会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外交部照会 (84)部礼字第37号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致意,并谨通知如下: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执行商业性任务的外国军 用运输机或其他一般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在抵离中国机场口岸时,应根据中国政府 有关规定和口岸检查制度,办理一切一必要手续,接受中国检查机关的检查,具体项 目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接受 监督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中国边防检查人员登机,机长 向中国边防检查人员申报机组、乘客名单,办理入出境手续,并且接受边防检查人员 的检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 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海关人员登机执行任务,机长应按我海关规定向海关申报 飞机所载货物、乘客及机组人员所携带所自用物品等情况,接受海关监管。 为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官运进和运出的物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的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接受海关监 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中国检疫人员登机检 疫,在检疫人员完成观察之前,除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上 下飞机,不得装卸行李、货物。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出口的动植物、动 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等,需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人员在入境飞 机卸货现场登机执行检疫任务。 六、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车辆进入停机坪和其人员进入机舱,须事先得到 机场民航当局的同意。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日于北京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