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
署法[1993]304号颁布时间:1993-01-10
署法[1993]3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署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物品表》进行了
修订,并予重新发布,请各关以第43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1、《禁止进境物品表》第3项中的“其它物品”是指具有有害内容的各种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表》第2、3、4项所列各项物品,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有
关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可以放行;
3、“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
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一般
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4、“仿真武器”的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
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署监二[1993]50号文)规定执行;
5、“国家货币”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不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
票据和存款凭证、信用卡等。人民币由禁止进出境物品改为限制进出境物品,实行限
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6、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列名的名种物品,作为货物成批进出境时,视同限制进出
口货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由各有
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公布。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
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
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署长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
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
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