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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重新发布的通知

署法[1993]304号颁布时间:1993-01-10

     署法[1993]30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执法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署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物品表》进行了 修订,并予重新发布,请各关以第43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1、《禁止进境物品表》第3项中的“其它物品”是指具有有害内容的各种物品;   2、《禁止出境物品表》第2、3、4项所列各项物品,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有 关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可以放行;   3、“珍贵文物”,指国家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 损国家荣誉、有碍民族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一般 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出售的文物;   4、“仿真武器”的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将仿真武器列为禁 止进出境物品的通知》(署监二[1993]50号文)规定执行;   5、“国家货币”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不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 票据和存款凭证、信用卡等。人民币由禁止进出境物品改为限制进出境物品,实行限 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6、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列名的名种物品,作为货物成批进出境时,视同限制进出 口货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由各有 关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公布。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 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 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署长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 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 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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