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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号颁布时间:1984-01-09

     (84)署行字第540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对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 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见附件),重新规定如 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 关于对棺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附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附件:              卫生部文件           (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 (摘录) 第九条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 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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