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号颁布时间:1984-01-09
(84)署行字第540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对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
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见附件),重新规定如
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
关于对棺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附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附件:
卫生部文件
(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
(摘录)
第九条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 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