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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3]1378号颁布时间:1993-10-28

     1993年10月28日 署监二[1993]137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去年十一月实施的新的旅检现场申报制度,加强后续管理,规 范有关作业程序,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外国专家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 的海关手续按照(84)署行字第325号《关于实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驻 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及监二(一)[1991]770 号《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 知》中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即:有关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应事先填具“进出境自用物 品申请表”,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有关物品方可进出境。外国专家 现有免税待遇及申请进出境自用物品所需有关证明不变。   总署(84)署行字第206号和(94)署行字第596号通知中有关外国专 家凭批有“引首次”和“专首次”字样的“旅客行李申报单”,办理进出境自用物品 海关手续的条款规定予以废止。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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