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的通知
署监[1994]685号颁布时间:1994-10-24
1994年10月24日 署监[1994]685号
广东分暑,各直属海关:
为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实现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由列名管理到
按值归类管理,便于海关实际操作和旅客通关,我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
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
进行了修订,同时对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在现行征免税限量基本不变的前提
下作了相应调整,现下发你关。请随公告稿(见附件一)将修订后的《分类表》(见
附件二)和《限量表》(见附件三)于1994年11月20日对外公告, 11月2
5日起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的旅客行李物品,均按本通知及其所附《分类表》和《中国
籍旅客兔税物品限量表》执行。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表》将原五类物品改为四类,取消第五类,同时每类物品的限值范围
均作了适当调整,其中第一类物品限值由人民币200元以下调整为500元(含5
00元)以下;第四类物品由200-500元调整为500-1,000元(含1,
000元);第三类物品调整为1,000-5,000元(含5,000元)。
二、《分类表》除保留第一、二类物品中部分品种具体列名外,取消其它各类物
品列名和品种、规格限制,全面实行物品按值归类管理。
三、为规范旅客行李物品限值验放,对现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各项栏
目作了相应调整,按《分类表》类别统一了物品品种内容,并取消了原《限量表》内
的不同注释,减少差别待遇,以利于进一步调整、合并各类旅客行李物品单项管理法
规。
四、由于《限量表》物品分类的调整,限值变动,原《限量表》第五项物品,已
部分归入调整后《限量表》的第一类物品;海关对旅客带进第一类物品在自用合理数
量范围内的从宽掌握,予以免税放行。对旅客带进新《限量表》第三、四类物品,按
本通知及其附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旅客携带第三、四类物品(不含“在外售券、境内取货”货券)超出现行规
定免税或征税限量的,经海关审核准予征税放行;但征税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现行规定
准予免税或征税的限量。
征税放行的第三、四类物品,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免税的,公历年度内不
得重复。
六、考虎到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情况特殊,对此类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
总署将另文调整下达实施。
七、新调整的《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实施后,对旅客在境内
各类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兔税和征税物品的品种和限量按照本通知办理。对旅
客购买的《分类表》第一类物品每次免税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以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为准),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名物品单一品种单介超出1,
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予以从宽掌握。
各关应根据《完税价格表》对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现行销售的商品按《分类表》
重新审定归类。
八、超出《分类表》和《限量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或
经海关特准征税放行。
九、本通知及其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
表》实施之日起,我署和原监管二司以往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及其附件不
符的,均予以废止。有关应予废止的文件规定,由我署监管司另文下达。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3、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
定对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和部分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进行调整。调
整后的《分类表》和《限量表》自1994年11月25日起执行。1989年12
月1日海关总署施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及原有关旅客行李物品《限量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二: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第四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 烟草制品 价值人民币 价值人民币500
工艺美术品和 酒精饮料 1,000元 元以上,
价值人民币500元 以上,5,000元 1,000元
(含500元)以下 (含5,000元) (含1,000元)
的其他生活用品 以下的生活用品 以下的生活用品。
附件三: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4年11月25日修订
内容 限量
第一类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500元 自用合理数量
物品 (含5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香烟499支或雪茄
100支或烟丝500克,
12度以上酒精2瓶(每瓶
限0.75升)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 按海关有关规定在左列两类物
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 品中合计任选其中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