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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自用物品征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署监二[1994]83号颁布时间:1994-02-07

     1994年2月7日 署监二[1994]8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非贸进口物品增值税、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鉴于办法正在制订中,在未出台前,为便于海关操作,经商国务 院税委办,暂按以下处理: 一、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 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超过免税限量(限值)的,海关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征收进口税(其中已含 增值税)的同时,另代征消费税。 二、对旅客在境内各类免税外汇商店及通过“在外售券、境内取货”形式购买的 自用物品,海关比照上条原则办理。各免税外汇商品及“售券”业务经营单位运进供 应海关规定对象购买的物品,在存入保税仓库时,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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