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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4]459号颁布时间:1994-07-18

     1994年7月18日 署监[1994]45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出国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理顺关系,并参照国际 通常做法,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 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决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国家 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现就上述变动后,海关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述“留学人员”系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 留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来工作的“研修生”,和学习语言的 “就读生”。   二、留学人员在院校或科研机构报到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等有 效证件,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   三、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 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或有关的学历证明,比照因公出国人员 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四、海关对回国留学人员携带行李物品比照因公出国人员规定办理时,按其实际 在外学习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结业之日止)予以验放。但对于在国外学习期 间曾经临时进出境者,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一次出境之日计算起, 至毕业之日止。   五、对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学成回国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 留学回国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范围掌握;不足一年者,海关不接受其购买免税 国产小汽车的申请。   六、对留学回国人员所持证明、证件不符要求,或在留学期间临时进出境,或自 毕(结)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一年回国的,海关验凭其所持护照,按《海关对 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   七、对原持因公护照出境,但已在我驻外使领馆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携 带进境行李物品,按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署。   附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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