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署监二[1993]526号颁布时间:1993-03-24
1993年3月24日 署监二[1993]5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国务院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境管理办法》,为了与该
办法相协调,现将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运用币种的规定作如下调整:
纳税人向海关交纳税款时,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兑换券缴纳。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90)署监二字第07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槁。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告
接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通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为简化纳税手续,凡入境旅客中的非居民向海关交
纳进口税时,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使用外汇兑换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