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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2018〕42号颁布时间:2018-08-27
海关总署: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方案》(税委会[2014]5号)及有关实施程序(税委会[2014]31号),根据最新签署的换文情况,从2018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实施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产品清单按照附件《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特惠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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