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
署法[1995]57号颁布时间:1995-01-25
1995年1月25日 署法[1995]5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国办发
[1994]106号)转发你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已于1995年1月
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国家赔偿法》以法
律形式确立了我国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是继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之后
又一项重要制度,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而且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密
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为做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特通
知如下:
一、海关是我国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海关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都要从我国是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政权性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赔偿法》的
重要意义,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家赔偿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
政的自觉性。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及总署关于各海关“三定”方案的批复精神,各关
法律室为受理赔偿请求的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工作。
三、总署近期内将拟定《海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
受理和审理请求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可按《国家赔偿法》和《海关
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总署准备于今年3、4月间召开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专题研讨会,进一
步研究海关实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问题和具体措施。请各关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要
求,结合本关执法工作实践,认真研究实施《国家赔偿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
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建议,于2月底前报送总署法律室。
附:国办发[1994]1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