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监管细则》的通知
京关税[1992]256号颁布时间:1992-07-10
1992年7月10日 京关税[1992]256号
北京外运公司、北京纺织进出口公司、北京服装进出口公司:
为促进北京地区羊毛加工贸易的发展达到既方便货物合法进出,又利于海关严密
监管的目的,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监管细则》,现随文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
《北京海关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监管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羊毛加工贸易的发展,支持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备料保税仓库的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向海关
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库,设置专帐,并配备经海关培训认
可的专职管理人员。保税仓库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条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羊毛属保税货物。该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其
制成品出境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允许,不得擅自转让、
出售、调换或移作它用。海关根据需要对保税羊毛的进出口、加工、生产、储存、调
拨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海关对进出库货物的监管
第四条 保税羊毛进口前,由外贸公司持进口合同、发票及有关文件到北京海关
保税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海关审核后,发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
记手册》),手册上注明“专供进口用”,并征收比例税。
第五条 保税羊毛进口时,由外贸公司填写右上角加盖“羊毛备料保税货物”戳
记的进料加工专用进口报关单,同时持、《登记手册》和有关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第六条 保税羊毛经进境地海关查验放行后,应立即存入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管
理人员应严格清点、入帐,并在一周之内持进境地海关签章放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登记手册》进口合同印发票向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入库手续。货物进齐后,北京海
关将《登记手册》收回。
第七条 保税羊毛出库加工时,由外贸公司填制出库单一式三份(海关、外贸公
司、保税仓库各留存一份),向海关办理原料出库手续。保税仓库凭盖有“北京海关
验讫章”和“羊毛备料保税仓库出库专用章”的出库单发货。
第八条 经过加工后的半成品,应于加工完毕后,存入备料保税仓库。外贸公司
应持“羊毛备料保税仓库入库单”一式三份(海关、外贸公司、保税仓库各留存一份)
和“羊毛制品加工完成单”,向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入库手续。
保税仓库凭盖有“北京海关验讫章”和“羊毛备料保税仓库入库专用章”的入库
单,办理半成品入库手续。
第九条 保税半成品出库前,外贸公司持出口合同、《登记手册》及有关单证到
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审核后,发给《登记手册》。
第十条 保税半成品出库时,外贸公司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和出库单一式
三份到北京海关保税处办理出库手续。保税仓库凭加盖“北京海关验讫章”的出库单
和加盖“北京海关核放章”的《登记手册》发货。
第三章 核 销
第十条 保税仓库经理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海关报送“保
税仓库季度核销表”,并随附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登记手册》、半成品、
成品加工完成单和有海关盖章的入、出库单等单据。海关根据核定的耗料定额及上述
报表、单据核定用原料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十一条 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由负责出口备案的外贸公司持“三证”
(出口报关单、《登记手册》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海关每年对羊毛备料保税仓库进行一次年审,保税仓库应于每年一月
三十日前向海关递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并配合海关做好实地审验工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和其它海关法规的情事。海关将依照《海关法》及有关
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