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监一特[1992]188号颁布时间:1992-10-07
1992年10月7日 监一特[1992]18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关于使用新版“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转发给你们,请在
工作中参照办理。
附件: ]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关于使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外经贸资综函字第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对外经贸委(厅),海南省经济合作厅,
深圳市经发局,厦门市外资委;宁波市外资局:
自一九八二年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发批准证书已有十年时间。为简化手续,现
将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三种格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
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并为一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
起正式使用。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原批准证书可继续使用。
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原批准证书停止使用。
为使新批准证书的填写规范化,便于今后管理,现将填写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经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
企业),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所印栏目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各级发证机关应尽快
采用计算机打印;
3.“企业地址”栏应填写企业详细的法定地址;
4.“企业类型”栏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
5.“经营年限”栏中直接填写“××年”,不约定年限的填写“不约定”;
6.“投资者名称和注册地”栏按中方、外方(含台港澳侨方)的顺序依次填写,
其后填写投资企业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7.“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币种用阿拉伯数字填
写;
8.“投资者出资额及比例”栏按“投资者名称”栏的顺序先填写投资者名称,
其后填写出资金额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合作经营企业非现金投资的,还需填写
出资条件;
9.“经营范围”栏中填写的内容应完整,但文字可以简化;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的填写除按上述要求填写外,要按格式规定要求
加填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和电码号码;“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栏如在批准证
书上填写的不是以美元为单位,存根中要按要求折成美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写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