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颁布时间:1990-05-12
1990年5月12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各卫生检疫所、站,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可能传播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
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应凭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的疫情证明,
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化物,由卫生检疫
机关事先书面通知(附疫情证明)海关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卫生检疫机关在
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处理证明》放行。为
了防止口岸堵塞,加速货运,卫生检疫部门不要随意扩大检疫面。
海关总署
监管一司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