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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施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颁布时间:1990-05-12

     1990年5月12日 卫检总法字[1990]第65号 各卫生检疫所、站,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 宜通知如下: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可能传播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 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应凭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的疫情证明, 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进出境集装箱化物,由卫生检疫 机关事先书面通知(附疫情证明)海关和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卫生检疫机关在 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签发《卫生处理证明》,海关凭《卫生处理证明》放行。为 了防止口岸堵塞,加速货运,卫生检疫部门不要随意扩大检疫面。 海关总署 监管一司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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