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188号颁布时间:1989-02-23

     1989年2月23日 [89]署监一字第188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8号《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 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办理,并就几个具 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进口汽车的零件、部件价值达 到整车到岸价格60%及以上的,凭经贸部签发的整车许可证验放。 二、对进口汽车(整车)除验凭进口许可证外,同时要加验国务院机电设备 进口审查办公室的批件。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 口许可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