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食品检验放行规定的通知
[84]国检一字和673号颁布时间:1984-12-06
1984年12月6日 [84]国检一字和673号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和卫生部于今年七月十六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
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按规
定签发单证,海关凭单证放行。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并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执
行。
一、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对于国外不要求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签发放行单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
盖印章放行。
但是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办理注册而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内没有取得注册证书和
批准编号的出口食品厂,库加工生产或者贮存的出口食品,不予签发上述单证。
二、经商海关总署同意,请各地海关对一切出口食品,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
验证书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希望各地商检机构和海关,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做好试行前的准备工作,
共同作好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检验把关工作,以维护国家信誉。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