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5]90号颁布时间:1985-07-12
1985年7月12日 国发[198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现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两年来,我国技术引进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应的宏观管理没有跟上,工作中出现了不必要的重复引
进和多头对外的问题,致使某些项目效益不好,在国外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不了解决
这些问题,在继续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的同时,必须相应加强宏观指
导和管理。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报告中所列“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统一归口、
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软件技术项目”和“国
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等四个清单和提出的相应措施,并责成国家经委牵头会同国
家计委、国家科委、经贸部、海关总署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补充。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控制重复引进、制止多头对外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引进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政策适
当放宽,审批权限适当下放,手续力求简化"的指示精神,国家经委和有关部门采取
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技术引进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由于在开放、搞活的同时,
宏观管理没有跟上,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多头对外洽谈,造成浪费损
失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技术引进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注意抓好以
下三个方面:(一)提高引进技术的起点和水平,鼓励技贸结合,着重引进短线缺门
产品,特别是基础件、元器件、关键件和基础工艺技术,提高综合经济效益;(二)
限制高档消费品和某些明显超过需要的生产装配线的进口,从严格控制一部分国内外
差价较大的商品及其生产线的进口入手,整顿、协调对外谈判、考察工作;(三)把
工作重点转移到已引进的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形成综合配套能力上来,组织先进技术
的推广和关键设备的试制与批量生产,提高国产化水平。
当前,为了尽快解决多头对外、重复引进,指导资金的正确投向,建议实行
经济调节和必要的行政干预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已经大量引进,造成或即将造成明显超过市场需求和外汇承受能力的
高档商品生产装配线,列为第一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见附表一),自即日起,
立即停止引进工作,不再签约。已经签约的,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清理,提出方案报
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核准后,由经贸部发放许可证才能进口。在本通知下达后,凡与
外商勾结,倒填日期签订合同的,应吊销对外营业执照,直至依法惩办。
二、对虽未超过市场需要,但已出现多头对外、重复考察,造成和可能造成
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同类引进项目,由行业归口部门会同经贸部门统一组织各引进
单位联合对外,分头签约。要注意把各引进单位分散口的商品集中起来作筹码,采取
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统一对外谈判方式引进急需的先进技术。各归口部门要提高工
作效率,不误工作。各部门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经委负责协调。第一批需要统一归口、
联合对外的技术引进项目,见附表二。
三、对多头对外洽谈引进软件技术,也实行"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办法。
第一批"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软件技术项目",见附表三。
凡列入附表二、三目录以内而未参加"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的技术设备,
一律不得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并应加征到岸价格10%以上的进口调节税。
采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方式举办附表二、三所列项目,不
论限额上下都必须经行业归口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限额以上项目,仍按原规定程序报
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经贸部审批,限额以下项目,报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审批。
四、为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对国内外差价较大的部分紧俏商品和对引进技
术进行消化吸收、可在国内批量生产的产品,列为"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见附
表四),实行集中报批计划和发放进口许可证制度,由国家经委负责汇编年度进口计
划,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由经贸部发放进口许可证。
对限制进口产品除征收关税外,还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征进口调节税。
上述措施,除产品全部外销的利用外资项目外,所有部门、地区(包括经济
特区、海南岛、计划单列城市和对外开放城市与地区),所有外汇资金来源的引进项
目均需按此办理。
为了对技术引进工作加强指导和宏观管理,建议国务院责成各行业归口部门
切实负责,召开各有关产品专业会议,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
平衡,择优支持,合理定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上述四类项目,逐项落实。属于
机械工业的产品进口和技术引进,各有关部门应征求机械工业部的意见,机械工业部
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114号文件精神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组织协调和
监督服务。请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负责会同国家计委、经贸部进行总的归口管理和协
调,并根据今后实际情况对附表目录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家经济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第一批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名称 归口(或牵头)部门
1、彩色、黑白电视机 电子部归口
2、收录机 电子部归口
3、家用电冰箱 轻工部归口
4、家用洗衣机 轻工部归口
5、房间空调器 轻工部归口
6、摩托车 兵器部牵头
7、轻型、微型汽车 中汽公司归口
注:关于彩色电视机和家用电冰箱,国务院已专门发了文件,仍分别按国发
[1985]60号、国发[1985]77号文件妨行。
附表二
第一批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
名称 归口(或牵头)部门
1、微型计算机 电子部归口
2、录像机 电子部归口
3、大规模集成电路 电子部归口
4、彩色显像管 电子部归口
5、程控数字交换机 邮电部、电子部联合
6、大理石、人造大理石 国家建材局、建设部
联合
7、浮法玻璃 国家建材局归口
8、水泥生产窑外分散 国家建材局归口
9、电梯 建设部归口
10、摩托车 兵器部牵头
11、汽车 中汽公司总归口
12、连铸机 机械部、冶金部联合
13、线材轧机 机械部、冶金部联合
14、复印机 机械部归口
15、多色印刷胶印机 机械部归口
16、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 机械部归口
17、十三立方米以上大型挖掘机 机械部、煤炭部、冶金部联合
18、小型柴油机 机械部归口
19、子午一轮胎 化工部归口
20、录音录像磁带 化工部归口
21、合成氨 化工部、机械部联合
22、钛白粉 化工部归口
23、离子膜烧碱 化工部归口
24、抗生素生产菌种 国家医药局归口
25、维生素生产 国家医药局归口
26、铝型材挤压机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机械部、建设部联合
27、日用玻璃制品 轻工部归口
28、普灯和直管荧光灯 轻工部归口
29、电阻焊缝自动制罐 轻工部归口
30、西服时装生产 轻工部、纺织部联合
31、果酒、啤酒、清凉饮料 轻工部归口
32、造纸 轻工部归口
33、家用电冰箱压缩机 轻工部归口
34、家用洗衣机定时器 轻工部归口
35、二片式易开盖铝合金制罐 包装总公司牵头
36、纸复合材料的饮料包装 包装总公司牵头
37、气流纺纱机 纺织部归口
38、箭杆织机、喷水织机 纺织部、丝绸总公司联合
39、轻编机和纬编机 纺织部归口
40、腈纶设备 纺织部归口
41、平网和园网印花机 纺织部归口
42、油炸土豆片 国家经委食品办牵头
43、快餐生产线 国家经委食品办牵头
附表三
第一批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软件技术项目
名称 归口(或牵头)部门
1、光纤光缆 电子部、邮电部联合
2、激光视唱机 电子部牵头
3、太阳能电池 电子部牵头
4、乙型肝炎疫苗 卫生部归口
5、遗传工程用工具酶 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
心牵头
表四
第一批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含散件)
1、汽车
2、计算机
3、电视机
4、显像管
5、摩托车
6、录音机
7、电冰箱
8、洗衣机
9、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
10、照像机
11、手表
12、空调器
13、汽车起重机
14、电子显微镜
15、复印机
16、电子分色机
17、X射线断层检查仪(CT)
18、气流纺纱机
19、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
20、计算器
21、录音机机芯
22、自行车
23、收音机
24、电风扇
注:上述第一至第十九种(其中第十二至第十九种为增列)产品由国家经委
报国务院集中审批;第二十至第二十四种产品按国务院国发[1985]20号文件
规定,授权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自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