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向境外投入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国资经字(1993)314号颁布时间:1991-10-26
京国资经字(1993)314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市有关直属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经贸委、
经济开发区,股份制试点企业: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发的国资境外
发[1993]30号《关于用国有资产实物投入境外开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及国资
境外发[1993]36号《关于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四十四个单位办理国
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情况补充如
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境内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程序经批准在境外设立企业的,如用实
物作为资本投入,首先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市经贸委以及授
权部门《批准证书》及有关批复、合同等文件,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立
案)登记。
二、市经贸委(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授权部门在办理颁发《批准证书》
手续时,对以国有资产实物作为资本的投资项目要在《批准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
实物投资的种类、数量、金额,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授权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北京市地方企业
(含区县属企业)境外用实物投资的核验手续,投资单位在办理立案登记的同时,将
办理核验手续(见附件)。
四、投资单位拟将实物投资运往境外时,必须向出境海关交验《批准证书》、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立案登记》、《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
海关在《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批注核对后放行。
五、《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企
业产权(立案)登记同时一并审定,交由投资单位(境外企业组建单位)保管,待实
物运往境外时,由投资单位将《核验表》提供给出境地海关核验使用。
当投资实物全部核验出关后,《核验表》由国内投资单位或境外企业组建单
位保存,由境外企业在当地正式注册后,按规定期限持有关文件、证件及《核验表》
回国内或由国内投资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式办理开办登记。
六、《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一式四份(与国有资产产权登
记表同)。
七、境外企业在当地正式注册后,按京国资经字(1992)8号《关于转
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的规定时间持有关文件、证件及《核验表》回国内或由
国内投资单位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式办理开办登记。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联系(电话:8422206 联系人:朱杰)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