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关于执行总署监管一司元月8日传真电报“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关业二[1991]21号颁布时间:1991-01-19

     1991年1月19日 京关业二[1991]21号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元月8日传真电报的补充通知,经研究我关决定按下列要 求执行。   一、查验现场海关于1991年元月20日起对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 “出口货物报关单”手续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在加盖“验讫章”时收取签证费。 二、海关签发的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和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并为 一个计算单,即两票共收取签证费壹拾元整。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