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委会〔2019〕17号颁布时间:2019-04-0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税目序号 |
物品名称 |
税率(%) |
1 |
书报、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食品、饮料;金银;家具;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药品注1 |
13 |
2 |
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税目1、3中未包含的其他商品 |
20 |
3注2 |
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 |
50 |
注1.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2.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