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6日 财税[2003]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近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要求进一步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
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所规定退税政策
的企业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该公司改制上市对内部企业进行了调整,以及新设立了海
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要求对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的企业名单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3]46号文件第一条: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
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其中所述“国内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财税[2003]46号附件2所列“海
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二、调整财税[2003]46号附件2“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名单
(一)调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
1、取消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船船有限公司、中海华东能源公司;
2、原名单中的“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补充增加: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
13-1/2油田作业公司、渤海石油实业公司、渤海石油采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
海建设公司。
(二)在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增列: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
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CACT作
业者集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