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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3]260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财税[2003]260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我国拆船业的发展,对经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符合《中国 拆船协会关于拆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中拆船协字[2002]第7号) 的拆船企业(附件),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进口 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2004年度享受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   1、中国华星创业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张家港市五友拆船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靖江市新民拆船厂)   2、江阴市夏港长江拆船厂   3、常熟中常拆船钢铁总厂   4、张家港扬子拆船有限公司   5、荣城市拆船公司   6、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   7、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原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拆船钢铁公司)   8、江门市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   9、泰州市伟业拆船轧钢有限公司   10、江苏苏物拆船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南京栖霞山拆船厂、靖江市敦丰 拆船有限公司、张家港永旺钢铁有限公司)   11、安徽省华隆资源再生有限责任公司(芜湖拆船分公司)   12、辽宁省拆船轧钢公司(联营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拆船厂)   13、广东省金属回收公司   14、广东省金属加工厂   15、浙江福森船舶有限公司(原舟山市船舶工业总公司)   16、江门市新会区玉洲拆船有限公司   17、烟台市牟平区金山港拆船厂   18、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合资)   19、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合资)   20、北京中环绿舟科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江苏长荣钢铁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区广船南洋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21、天津市塘沽通远拆船有限公司   22、福建省拆船公司(联营企业:厦门海德拆船有限公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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