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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3]139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 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 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 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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