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日 国税函[200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正常运作,现就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
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
局《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
[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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