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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2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财税[2002]22号 北京市、广东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妇联所属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 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华文教材背面应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胞办推展海 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   二、《中国妇女》杂志社和负责出版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的出版社,必须单独核 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如不能单独核算, 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的进项税如不能与其他征税货物的进项税分开,按 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进项税=全部进项税×享受增值税先征 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全部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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