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20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882号)和《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
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
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
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
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