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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 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 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 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 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 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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