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
国税外函[1998]2号颁布时间:1998-11-05
1998年11月5日 国税外函[1998]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
[1997]369号)收悉,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我司曾以国税外
函[1997]037号予以明确,现再次明确该公司在超税负返还期内,其增值税按其经营
方式,在总机构广州缴纳,货物移送分支机构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分支机
构当地税务局纳税申报并提供无差价销售证明等有关资料。
关于该公司一九九八年底超税负返还期结束后,增值税如何缴纳,请你局根据该
公司的经营实际,结合分税制的特点,尽快提出汇总计算分地缴纳的实施方案,报总
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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