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19号颁布时间:1997-10-21
1997年10月21日 财税字[1997]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贯彻国务院关于“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指示精
神,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下同)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
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
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日以
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三、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在1998年12月31
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