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以下文件规定的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
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
的若干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71号]
二、《
关于继续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
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1号)
三、《
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四、《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10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凡2000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退还
手续,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