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5日 国税函[2001]24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
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l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
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
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
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
“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
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