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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4]134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国税发[1994]134号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 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 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 为,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5月19日 至21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 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 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国家税务总局副 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 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 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 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7月份投入运行。为此, 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 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汁算机稽 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 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6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 置下去,确保7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6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 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维护人员 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 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 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单位负责培训。总局将从6月 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有关法规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的地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 料: (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据申报期所属月份内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含 红字存根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 扣联(含红字抵扣联)填列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 三、纳税人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是在申报所属期内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存根联。 (一)当月已使用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按原装订整本报送,并按发票顺序 号排列。 (二)一册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当月可不报送待第二月用完后再报,但每册发票最 多只能使用两个月,两月仍未用完的,也应报送,其剩余部分注明作废。 (三)每册均应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其中“号码”栏,填写当月上报的册 数中本册的顺序编号。 四、纳税人报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纳税人在本申报期所属月份内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第三联)。纳税人报送的扣税凭证按以下规定装订: (一)扣税凭证按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退回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顺序排列。 (二)每50张扣税凭证装订成一册,不足50张时,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扣税 凭证右上角依序编号,号码自1至50。 (三)每册均应加装封面,并按要求填写封面各栏的内容(封面格式附后)。 五、税务征收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按本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装订,并自行填列《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 六、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分别注明本期报送增值 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增值税凭证的册数、总份数。 七、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及相应 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一)填报的各汇总清单与凭证原件是否相符; (二)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 (三)凭证原件封面内容是否填写正确齐全; (四)实际册数、份数与申报的册数、份数是否相符; (五)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扣税凭证的字迹是否清晰。税务征收机关在审核后方可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二联盖章,并在汇总清单上签字。 八、税务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作如下处理(汇总清单式样附后): (一)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与税务所代小规模纳税人填 开的《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一起,汇总整理,每40份装订一册,按月份 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 (二)将审核后的《月份使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汇总,每40份装订一册,按 月份顺序编号,并填写封面(汇总清单封面式样附后)。 (三)在月份使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上,按要求做出抽样稽核的标志。 (四)每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送达计算机录入机关并取回上期稽核结果。 (五)将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原件退还纳税人。 九、计算机录入机关于收到汇总清单后25日内,将本月收到的被稽核发票数据 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内容包括: (一)专用发票存根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 金额、税率、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存根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作废发 票不录入计算机。 (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填开日期、购货方税务登记号码、 金额、税额及销售方税务登记号码。红字抵扣联的金额和税额为负数。录入单位在资 料录入后,应对每张资料中的金额、税率和税额关系是否正确进行检查,即: 税额=金额 × 税率 十、征收机关在收到上期稽核结果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一)属于政策性错误的,销售方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进货方扣 税凭证已抵扣的,要从本期进项税额中冲减,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二)属计算错误,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由税务人员进行辅导,辅导二次仍发生错 误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已造成少收或多扣税的,按偷税的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三)属于弄虚作假的,购销双方均按偷税处理,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征收机关应 在收到稽核结果的20日内核查处理完毕,并逐级将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家税 务总局。 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试行。 专用发票抵联封面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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