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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52号颁布时间:1993-11-18

     1993年11月18日 国税明电[1993]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 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将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为了保证新税 制的顺利实施,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制 度。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有关表格和印模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并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今年的认定工作必须在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由于时间紧迫,各地可视具 体情况采取简化原则办理认定手续。 二、因今年的应税销售额尚无法确定,可根据企业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或今年预 计应税销售额认定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具体根据哪年应税销售额认定,由主管 税务机关确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按下列标准确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 施细则》公布后再作调整: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 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附件(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略) 附件(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印模(略) 附件(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向其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 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 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二)个人; (三)非企业性单位; (四)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 四、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暂 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 人正式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符合本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条 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推的,应在次年 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七、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上款第二项所列证件、资料的内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八、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九、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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