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4]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国家级新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的
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和
《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内的国家级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凡列入本通知所附《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中的
国家级新产品,在1994年和1995年内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
号《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列入《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和《一九九
三年度省级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企业,凡原减免税政策未执行完的,可从1994
年起继续按上述先征后返的规定执行。对其中原实行减税的产品,一律按入库税款的
50%返还。
五、凡1993年已征税,所征税款已计入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基数的部分,
由地方财政返还给企业。
六、从199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产品所缴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附件:《一九九四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先征税后返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