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1日 财驻辽监字[1995]119号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4号《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规定:"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
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为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
神,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
1.企业范围。享受税款返还政策的企业仅限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2.退税项目品种范围。退税项目仅限于退税企业(指前款企业,下同)收购并经
销的废旧物资。退税企业经销的其他项目品种不予退税。
二、退税企业应单独核算废旧物资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
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退税企业申报退税必须持有县(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从事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税证明》(样式附后)。
四、对发生欠税的退税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将税款足额征收入库后,才能出具征
税证明。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征税证明,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不予办理退税。
五、其他具体返还手续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税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