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5日 财税字[1994]第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
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
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
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