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

财办字[1993]15号颁布时间:1993-08-24

     1993年8月24日 财办字[1993]1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三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实 施办法如下:   一、大检查的步骤。今年的大检查主要分启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进行。企业和 单位自查的期限,从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裁止期限 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重点检查从自查结束之日起开始,大体安排三个月时间进行, 年底前基本结束。各地区、各部门要尽量多抽调一些政治业务素质较强、政策水平较 高,有中级以上经济技术职称的同志参加重点检查工作,投入重点检查的人员数量和 质量要好于往年,以保证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在大检查开始时,要采取各种形 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大检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层层进行思想发动, 动员部署大检查工作。在自查和重点检查过程中,要根据各阶段出现的一些具体情况 和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大检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重点检查组,都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财经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帮助被查单位建立 健全财会制度,培训财会人员,堵塞违纪漏洞,加强内部管理。大检查基本结束后,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进行总结表彰并写出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大检查办公室。   二、大检查的范围。自查期内,所有国有、集体、联营、股份企业和企业集团, 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要对1992年4季度以来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 题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及时准确地填报《自查报告表》,确保自查质 量。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地都要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抽调一批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 于40%,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安排一些检查户数。检查的重点除国务院通 知明确的行业和内容外,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要求,同税收财务物价 大检查结合进行。   三、大检查的内容:在普遍检查企业和单位执行各项财政、税收、物价、财务与 会计制度情况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越权减免税收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2.偷漏税款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3.隐瞒、截留、侵占应交财政的利润和收入;   4.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5.采取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 夕陨金;   6.侵占、截留、私分、挪用各种罚没收入和社会保险统筹等收入;   7.公款私存,将帐内贷金转为帐外资金,私设“小金库”;   8.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   9.擅自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   10.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物价法规,对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擅自越权提价、 定价或超标准收费;   11.其他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四、大检查的政策措施:   (一)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纪,一律按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处理:凡是在199 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问题,按当时的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是在19 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两则”及其他现行的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在此原则 下,对自查自纠或无意、初犯的问题可适当从宽处理;对被查出来的违法违纪问题, 特别是屡查屡犯、知法犯法的问题,要从严处理。   1.查出减免税收和“两金”的问题:除统计填入《大检查汇总表》外,统一上 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处理。   2.查出偷漏税款的问题:自查出来的,应照章补交各项税款;被查出来的,除 照章补交各项税款外,属于199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 的,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处罚。   3.查出隐瞒、截留、侵占应交利润和收入的问题:自查出来的,应按规定补交 各项利润和收入;被查出来的,除按规定补交各项利润和收入外,还应按照《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4.查出偷漏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问题:凡自查出来的,应 按规定补交“两金”;被查出来的,除按规定补交“两金”外,还应按照《国务院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查出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的违法违纪金额:凡自查出来的,调整帐务后可以抵 顶其应交利润承包数;被查出来的,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抵预应交利润承 包数。   6.查出亏损包干企业(或部门)的违法违纪金额:凡自查出来的,应如数调整 亏损金额,照提减亏分成;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不得提取减亏 分成。   7.查出私设“小金库”问题:凡自查出来的,按“小金库”资金的收入发生额 上交财政50%(不再补交各项税、费和两项基金),或按“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 额的资金来源,分别补交税、费和两项基金;被查出来的,除将“小金库”资金收入 发生额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外,还应处以相当于“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额一至二倍的 罚款。   8.查出擅自发售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凡自查出来的,应照章补交税款;被 查出来的,除照章补交税款外,还要处以代币购物券发生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查出购 买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凡自查出来的,如已将购物券款项列入成本费用的,要如数冲 减企业应付工资(应付工资不足以冲减的,其不足部分可在应付工资科目中红字挂 帐),并补交各项税款和两项基金;被查出来的,除补交各项税款和各项基金外,要 处以代币购物券发生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对被查出来的少数严重违纪的单位,一律按 全部发生额处以一至两倍的罚款。   9.查出行政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凡自查出来的,在调整财务收支后,可 按规定提留经费包干结余和专项资金;被查出来的,应没收其全部违法违纪收入,由 单位用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上交财政。   10.违反物价、外汇法规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按照国家现行的 有关法规处理。   (二)大检查查出的企业违纪问题,除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由专项 基金列支而挤占成本费用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调帐,如数冲减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 盈余公积金等科目余额外,其余各项不再作调整账目处理,一律按查出的违纪金额计 算税收、利润和两项基金的计征额,照章收缴各项税款、利润和“两金”。查出应由 被查单位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一律不得抵减计锐利润;查出应由违纪责任者个人交 纳的罚款,由受罚人支付。   (三)各种应交违法违纪款项,按国家现行的财政体制收缴,优先入库。如有拒 不交库的,由银行划拨扣缴。少数资金确有困难,补交后会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单位, 在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他们订出交款计划,分期分批交清。   通过银行汇缴的各项违法违纪资金,各级银行要及时办理汇缴手续,不得层层占 压。   (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在重点抽查中查出所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对主 管部门可视同自查处理。至于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则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查出其违纪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对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屡查屡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除按现行财经法规给予 经济处罚外,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惩处。   (六)对阻挠、破坏检查的单位积个人,可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本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七)要坚决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举报人,决不允许对他们进 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   五、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对企业和单位报来的《自查报告表》,要认真 进行分析、审定。对被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要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 和处理通知》,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发出的《检查结论和处理通知》,被查单位必须执行,如有不 服的,可按财政部门的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受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 的委托,查出中央单位应交中央预算伪违法违纪金额,地方可按实际入库金额分成2 0%。此项分成收入;在解决大检查经费以后,用于发展生产。   有关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在税收财 务物价大检查中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规定》办里。   七、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同审计、税务、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 认真做好大检查的组织、分工和协调工作,尽量避免重复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要 尽可能组织税收、财务、物价联合检查组进点检查,或协商分工,各自负责检查一批 企业和单位;不能联合而由各职能部门分别进行专项检查的,不应视为重复检查。   国内联营企业和股份公司,由企业所在地组织检查,其他有关地区如要派人检查, 应商得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同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进行重点检查;军队 所属企业的军品部分由军队负责检查,民品部分的税收问题由地方进行检查,财务问 题(含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军队负责检查。   八、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可以挑选一些人员中政治素质较好、政策水平较高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力量重点检查一批企业和单位,查出的 违法违纪问题,由委托检查的大检查办公室审定,并核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对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做好考察和培训等工作,并提出严格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九、各级大检查办公室作为组织大检查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大检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安排大检查 和专项检查工作;   2.组织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社会 力量参加童点检查工作;   3.依法检查、处理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   4.建立举报制度,管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5.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出 完善财经政策和法规的具体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商请有关部门研究实施;   6.开展维护财经法纪的宣传教育;   7.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也要配备人员组成大检查办公室,可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并参照上述内容,抓紧搞好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可根 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 实施办法。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