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财会字[1998]36号颁布时间:1998-10-14
1998年10月14日 财会字[1998]36号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
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交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