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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2-04

        1998年2月4日 财会协字[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会 同省级注制定或修订本地区会费缴纳办法,印发各事务所贯彻执行,并报财政部 备案。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缴纳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批准的《中国注册 会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 法律规定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会员。会员按章程规定有义务向注册会 计师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费。凡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 人会员,均应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照本规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会缴纳会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   第三条 会费按年缴纳。团体会员缴费额为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总额的1%, 由事务所上缴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再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上缴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个人执业会员缴费额为100元/人/年,由所在事务所代缴给省级注 册会计师协会,其中30%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70%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员缴费额为30元/人/年,由所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集中收缴使 用。境外会员、港澳台会员会费为100美元/人/年,直接或通过香港公会、台 湾会员联谊会缴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半年取得会员资格的,可以免交当年 会费。   第四条 每年1月底前,各事务所将应缴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集中缴至省级 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于3月底前将应缴会费汇至中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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